[民事諮詢]欠人錢要還嗎?時效消滅? 債務人異議之訴?
時效消滅? 債務人異議之訴?
欠錢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情,這從小父母教導我們的,一說到錢就傷感情,倘若已經超過時效了還需還錢嗎?
一、何謂時效?
指一定之事實狀態繼續達一定之期間,即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制度。
二、時效消滅?
指一定期間內繼續行使或不行使權利,而發生取得權利或請求權減損效力的制度。簡單來說類似於『有效期限』的意思,時效超過了,則無法行使請求權。
- 債權的時效約多久呢?
年限 |
法條 |
債權 |
15年 |
民法第125條 |
原則上都15年期間,除非法律明文規定 |
5年 |
民法第126條 |
利息、租金、贍養費等 |
2年 |
民法第127條 |
住宿費、醫師看診費、律師費等 |
- 消滅時效算起時間?
民法第128條: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 如何確保在時效內能行使請求權呢?
民法第129條(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
1.請求
2.承認
3.起訴
以下事項與起訴同一效力
1、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
2、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3、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4、告知訴訟。
5、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三、若時效完成,還須還款嗎?
民法第144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意思是說債權人的債權是存在的並沒有消失,可以透過法院請求債務人還款,但債務人有行使抗辯的權利拒絕還款!
四、債務人異議之訴是什麼?
何謂債務人異議之訴?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真實案例如下:
真實案例:
客戶A之前已辦理更生程序裁定通過,正常還款中。聲請更生期間,當時A不知有B債權,B沒向法院陳報債權,事後A更生通過後,B向法院對A聲請強制執行。
律師解說:
律師評估A的狀況,為A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B公司的債權是A更生時就在了,是B公司自己沒有在A聲請更生時向法院陳報債權,所以依照法律規定,B公司債權已經消滅。
判決結果:
法院最後判決B公司對A的強制執行撤銷,B公司對A的債權也消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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