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諮詢】離婚後,可請求的權利有什麼? 扶養費與贍養費差異?!

離婚後,可以請求的權利有哪些?

 

離婚後,雙方可以請求的權利有什麼?扶養費?贍養費?差異在哪呢?

有什麼標準?有什麼條件限制?一一為您解說。

 

一、扶養費V.S贍養費,兩者差別?

  • 什麼是扶養費?

扶養費: 保障未成年子女成長生活所需的費用,父母有教養、扶養之義務,須共同負擔小孩扶養費。

 

  • 什麼是贍養費?

贍養費:依據民法1057條: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意思是離婚後,若一方為生活困難無法生活可以向另一方請求一定金額的生活補助費用,讓自己不會因為離婚而陷入無法獨自生活的狀態。

 

二、贍養費的條件?能請求多少?

依上方敘述贍養費用須法院之裁判離婚方可請求。

 

  • 裁判離婚:

因雙方若贍養費都喬不攏,就由法官去裁判,有哪些條件呢?

 

  1. 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

若某一方因體能、健康、年齡等各種因素而失去謀生能力,或因此難以就職,加上自身無財產,因為離婚而陷入經濟困難,可向另一方請求贍養費;相對的,如果自身名下有財產、工作,或身體健康有謀生能力,則不符合條件。

 

  1. 離婚非自願,法院裁判

裁判離婚是非雙方自願離婚,經由訴訟判決管道解決,此種離婚方式可以向配偶請求贍養費。

 

  1. 請求人在婚姻中無過失
    請求人不能是這段婚姻走不下去的罪魁禍首(例如:家暴、出軌的那一方等)。
  • 贍養費計算方式
    參考行政院主計處的個人『平均每月消費金額』去作為標準。法官會依照各縣市的平均月消費額來裁判贍養費,並且考量請求方的身分、年齡、健康、謀生能力及生活狀況,以及相對人的財力狀況評判贍養費的給付金額。

 

三、扶養費能請求多少?

  • 協議離婚:

夫妻雙方協議調解離婚,雙方可自行約定是否放棄或爭取扶養費,兩人達成共識並詳細記錄在離婚協議書內(包含:金額、付款方式等),當離婚登記後,此協議書就具有法律效力,依約定事項給付扶養費。

 

  • 裁判離婚:

參考行政院主計處的個人『平均每月消費金額』去作為標準。法官會依照各縣市的平均月消費額來裁判扶養費。會考量夫妻雙方薪資、家庭財務狀況,以子女實際需求進行評估,再分配父母方各自的扶養費比例。如雙方若不滿或有其意見,法官會斟酌雙方經濟能力狀況,另外裁定負擔的比例。

 

四、相關問題

Q: 請求支付贍養費的時效

A: 依據民法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意思是贍養費之請求權時效為『5年』,若超過時間請求,則可以提出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Q: 贍養費要付多久?

A: 贍養費基本會付到他方經濟狀況獨立時,例如:再婚

 

Q: 贍養費的金額可以請求變更嗎?

A: 贍養費可能是一次性給付,也可能是定期給付,定期給付的狀況會因經濟狀況改善或者支付方無法負擔,可請求變更或停止給付。

 

Q: 如果父母其一方沒有監護權,是不是該方就不需支付扶養費?

A: 如果沒有監護權之一方,當然還是需要給付扶養費的,扶養費是給予小孩的,扶養的義務並不會因為監護權受到影響而改變,不論是否有無監護權,則需給付扶養費用至成年。

 

Q:若不給付扶養費,則可依據離婚協議書的內容聲請強制執行呢?

A:可以,依據離婚時約定並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前提是離婚協議書需法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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