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諮詢]車禍處理要訣,減低損失負擔

車禍處理要訣,減低損失負擔

為減少未來不必要的困擾,以及維持冷靜處理車禍發生,謹提供十大車禍處理要訣:

一、車禍發生後,立即以「雙黃燈及三角牌告示後方來車避免追撞」,同時應在車身後方放置三角牌警告標誌。

二、車主最好要做到「保留現場以利警方採證」警方趕到現場時,將依據車輛方位及現場掉落物繪製現場圖,做為未來肇責研判的依據,因此為保障車主自我權益請勿任意破壞現場。

三、如果有人員傷亡,速打一一九送醫急救,千萬勿使用肇事車輛移送傷患,救護車離開時記住詢問傷者姓名及送往的醫院。

四、要記得打一一○報警處理,由於「保險申請」或「訴訟」將以警方記錄為重要參考,因此車禍需由警方到場處理。對於警方的應訊筆錄、現場測繪一定要翔實核對,有問題就要在現場提出,檢查無誤後才能簽名確認,同時最好記下處理警員姓名(或代號)及所屬單位。

五、最好「避免當場爭辯或和解」,因為肇事責任的判定較為複雜;有時候雙方都要負擔一定責任,一般車主並無法做出正確判斷,此外,為了本身安全,最好避免當街與對方爭辯。而在肇責未明確之前,最好不要與對方私下和解,以免影響日後訴訟及保險權益。

六、很多車主擦撞後,多認為只是小事故,不想浪費時間,最好還是下車處理,且應詳查雙方車輛受損及人員傷亡狀況,並且互留車號、車型、姓名及聯絡方式,如果報警,在警方未到達前不要離開現場,以免事後被對方控訴為肇事逃逸而被加重法律責任。

七、車主在必要時,最好能找尋現場目擊者,並留下聯絡方式,或記下鄰車車號為可能的訴訟保留證人。

八、有投保的車主記得要向保險公司報案,目前政府已強制汽機車都要投保強制責任險,以保障車禍事故傷者權益,事故發生後,車主即可利用強制保險證上各保險公司提供的O八0電話,向所屬保險公司報案。如果事故非保障範圍,也可尋求保險公司專業協助。

九、車主要在五日內提出書面理賠申請,根據現行汽車保險條款規定,不論是強制險或其他任意險的理賠申請,都應在事故發生後五天內辦理,因此,車主應攜帶駕照及印章到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如果車主雙方要達成和解,請注意和解細節。協調和解事宜時可透過各地調解委員會或警察局進行和解以保安全,和解時建議使用標準和解書格式,並清楚載明和解內容,尤其遇到人員傷亡時,務必清楚載明此和解是否包含強制險理賠金,以及是否同時拋棄刑事及民事的權利,最後應注意與對方所有具賠償請求權的人完成和解手續。

 

事故現場處理表

肇事情況

處理方式

輕微車損
(不明車損)

1.停放中被撞致車身輕微受損。
2.停放中被不明人士毀損或刮傷。
3.駕駛不慎致車輛輕微受損,且未造成第三人體傷及財損。

1.甲式險處理方式:記下案發時間、地點,於五日內攜帶保險卡(單)、行照、駕照及保險人印章,將車開至原廠或指定修理廠估價後,辦理出險理賠事宜。
2.乙式險處理方式:記下對方車號、車主及駕駛人姓名、聯絡電話,以免日後出險時產生爭議。

自行撞毀

嚴重車損

1.車輛不慎翻車或起火燃燒,造成嚴重損傷。
2.嚴重撞及路樹、電線桿或安全島等公物。
3.停放中遭人惡意破壞,或被不明車輛嚴重撞擊。

1.保留現場通知交通隊(110)或當地警方處理。
2.記下對方車號、車主及駕駛人姓名、聯絡電話。
3.儘速將傷患送醫,現場不要與對方和解。
4.車主則需於五日內攜帶保險卡(單)、行照、駕照、印章以及交通案件代保管物臨時收據,至原廠或保險公司指定服務廠,填具理賠申請書辦理出險事宜。

與他車、第三人發生事故

1.與他車碰撞或被撞,致兩造雙方車輛受損。
2.遭他車撞擊,肇事車輛逃逸。
3.行進中不慎撞及路人,致其受傷或死亡。

失竊

1.音響被竊。
2.整車遭竊。

1.立即至失竊所在地派出所備案。
2.不管是否取得警方報案三聯單,車主均要攜帶保險卡(單)、行照(新領牌照申請書)、駕照、印章,至原廠或保險公司指定服務廠,申請理賠事宜。

 

※和解談判的技巧

通常交通事故在釐清責任歸屬後,若無涉及刑事責任(過失致死),兩造雙方即可進入和解階段,但在和解談判的過程中,有許多注意事項是不能忽略的:

1.必須充分了解本身所投保的險種以及承保範圍,接著再看保額是多少錢,這樣才能知道自己保障在那裡。

2.如對方車輛為營業用車(如計程車、租賃車),會增加一筆營業損失賠償,最好先知道對方要求索賠金額。

3.發生交通事故若有人員受傷,和解前最好先取得醫院診斷證明書,或者醫療收據。

4.和解時最好有保險公司理賠員在場,若理賠員不能參與,則必須將對方要求金額告知理賠員,無論如何要先知道此案能 獲得多少理賠,再與對方談和解。

5.千萬不要等和解完畢,才告知保險公司,就如同先前所言,這時你巳犯了私下和解的禁忌,保險公司會自行研判賠償你多少錢,而不受和解金額的約束。

6.要慎選和解的地點與場所,千萬不要在對造家中談,建議你在派出所或調解委員會內談判和解。

7.所有保險契約承保範圍的任何一次損失,被保險人均須先負擔約定之自付額,保險公司僅會對超過的損失部份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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