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照顧配偶前段婚姻子女辭去正職,美冴的更生方案為何全體債權人反對仍獲認可?
全體債權人一致表態不同意,理由五花八門——收入太低、扶養費該降低、扶養人口和報稅資料對不上——照理說,這樣的更生方案幾乎不可能過關。但法院逐一查核後,仍然裁定認可。美冴的故事,說明了法律審查收入時,看的是「現實」,而不是債權人「認為她應該賺多少」。
美冴是83年次,原本任職於台南一間醫療院所。為了協助照顧配偶前段婚姻所生的子女,她申請了育嬰留職停薪,長達兩年多沒有薪資收入,僅在留職停薪初期領取過一筆勞保生育給付。停薪期滿後,她轉職至一間園藝場所工作,每月收入約28,000元。她自己還有三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扶養,家庭經濟負擔並不輕。過去累積的債務,總額達2,821,953元。為了誠實面對這筆負債,她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
債務是怎麼累積的
美冴名下財產有限,僅有一輛已逾使用年限、沒有殘值的老車,以及銀行、郵局存款合計不到600元,並無其他具清算價值的財產。為了增加更生方案履行的可能性,她的配偶擔任了保證人,以自身的薪資收入與名下不動產作為擔保,強化整份方案的可行性。
更生方案
美冴提出的更生方案,法院裁定如下:
| 項目 | 內容 |
| 清償方式 | 每月為一期,分72期(六年)清償 |
| 每期清償金額 | 2,000元 |
|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 | 2,821,953元 |
| 清償總金額 | 144,000元 |
| 清償成數 | 約5.10% |
關鍵轉折:全體債權人反對,法院逐一駁回
法院將更生方案通知全體債權人表示意見,結果所有債權人都表態不同意。理由包括:美冴陳報的收入明顯低於裁定所載金額,應盡力增加收入;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應該降低;她所列的扶養對象,與過去年度所得稅申報的扶養人口內容不一致。
法院針對這些主張,逐一提出明確的回應。首先,關於「是否已盡力清償」的判斷標準,法院指出:財產狀況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依實際確實存在的財產認定即可;而收入則是以債務人現時可以明白確定、可預期的收入為準——法律有意排除以「應有的清償能力」來認定,目的正是避免實務上難以認定的困境。換句話說,法院審查的是美冴「實際上」能拿出多少錢,而不是債權人主張「她理論上應該賺多少」。
其次,法院也指出,收入的高低,本來就受到社會經濟環境、景氣、學經歷與勞動能力等因素影響,能否增加收入並非債務人所能完全控制,甚至常常因為背負債務問題,反而導致謀職更加不順、薪資水準偏低。若一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恐怕會過度壓迫她的日常生活,使更生方案履行更加困難,無法維持基本的人性尊嚴,這反而會損害債權人的受償權益,也違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同時協助債務人重建經濟生活的立法目的。
至於收入下滑的原因,法院也查明,美冴因需要同時協助照顧配偶前段婚姻所生子女,導致無法返回原本任職的醫療院所,才申請了育嬰留職停薪;這段期間確實沒有薪資收入,並非她故意降低收入來規避清償責任。因此,法院認定她確已將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的餘額,依比例用於清償,符合盡力清償的認定標準,並無不應認可更生方案的消極事由,即使全體債權人不同意,仍依法裁定認可這份方案。

常見問題
債權人說債務人應該多賺點錢,法院為什麼不採納?
法律審查更生方案時,看的是債務人現時可明白確定、可預期的實際收入,而非理論上「應該」能賺到的金額。收入高低受景氣、學經歷、勞動能力等因素影響,並非債務人單方面能控制,法院不會僅憑推測要求債務人提高收入。
配偶當保證人對更生方案有什麼幫助?
當債務人本身財產或收入有限時,配偶或第三人擔任保證人,以自身資力擔保方案履行,可以增加法院對於方案可行性與長期履行能力的信賴,有助於更生方案獲得認可。
扶養人口與報稅資料不一致,會影響更生方案認可嗎?
法院會依實際扶養事實(例如戶籍資料、社會局函文等)認定扶養對象與必要生活費,而非單純以過去報稅資料為準。只要能提出具體事證證明實際扶養狀況,扶養認定通常不會因報稅紀錄的落差而被推翻。
結語
美冴的故事,呈現的是更生制度中一個重要的核心精神:收入的變化,常常有著現實的原因,例如照顧家人而暫停工作。只要誠實說明這些變化的來龍去脈,並將現有資源盡力用於清償,即使面對全體債權人的質疑,制度仍會給予公平的認定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