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債務協商流程從寄出文件到法院認可,實務上大約 2 到 4 個月,中間有三個法律訂好的時限,每一個都和你的權利有關。
實務上最常見的狀況是:當事人談好方案、每月準時繳款,卻發現幫忙作保的家人,還是持續接到銀行的催繳電話。
本文整理債務協商流程的六個階段、債務協商條件,以及連帶保證人債務協商最容易被誤會的地方。

債務協商(前置協商)流程可以分成六個階段:提出申請、通知停催、開始協商、面談試算、簽約成立、法院裁定 。
整個流程最花時間的是「開始協商」和「面談試算」兩段,其他階段都有明確的天數。
下表整理各階段的時間與重點:
| 階段 | 所需時間 | 白話說明 |
|---|---|---|
| 一、提出申請 | 備齊文件後寄出 | 掛號寄給欠最多錢的那家銀行 |
| 二、通知停催 | 受理後約 3 個營業日 | 其他銀行停止催收 |
| 三、開始協商 | 提出請求後30日內 | 銀行彙整所有欠款 |
| 四、面談試算 | 開始後至90日內 | 說明收支、試算月付 |
| 五、簽約成立 | 方案談定後 | 雙方簽署還款方案 |
| 六、法院裁定 | 成立後 7 日內送審 | 法院確認方案合法 |
三個數字分別保障你不被拖延、不被無限期談判,以及談好的方案能盡快生效。
這三個時限都寫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2 條與第 153 條:
送法院認可的目的,是讓這份還款方案具有強制力,雙方都不能隨便反悔。
法院審查方案沒有違法,就會裁定認可,這個裁定不能抗告。認可之後,方案就成為可以直接查扣財產的正式文件。
對你來說,只要照約繳款,銀行就不能再用原本的條件追討;反過來說,沒按時繳,銀行也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一句話重點:法院認可是保護也是約束,簽約前要確定每一期都繳得起。

債務協商條件可以簡單記成兩件事:欠的是金融機構的錢,而且你是法律上的「消費者」。
可以納入的是欠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錢,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借款、當鋪或親友借貸不包括在內。
以下三類債務可以列入協商範圍:
車貸等其他有擔保的借款,原則上照原契約繼續履行,繳款有困難要另外和原本的債權機構談。

四道門檻依序是:消費者身分、欠金融機構的錢、還沒進入更生或清算、按原條件還款有困難。
申請前可以逐一對照以下四點:
以下幾種狀況,即使想談也很難走前置協商,要先改評估其他方式。
常見的不符合情形如下:
一句話重點:先查聯徵、再對照這幾道門檻,就知道自己能不能走協商。

連帶保證人債務協商最大的誤會,是以為主債務人談好了,保證人就沒事了。
不會。協商是主債務人和銀行之間的約定,法律沒有規定保證人可以因此不用負責。
就算主債務人後來走到更生或清算,法律也明文規定,銀行對保證人的權利不受影響(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71 條、第 137 條第 2 項)。
實務上最常見的狀況是:本人按月繳協商款,作保的家人卻被銀行依照原本的借款條件追討,甚至被聲請查扣薪水。
可以評估對銀行的欠款(包含保證責任)向欠最多錢的銀行提出協商。
實際能不能受理、方案怎麼談,以銀行審核為準,建議先查聯徵確認自己名下被列了哪些債務。
保證人替主債務人還了錢,可以在還款範圍內,回頭向主債務人請求返還(民法第 749 條)。
多人一起負連帶責任時也一樣,多付的部分可以向其他人請求分擔(民法第 281 條)。
建議保留每一筆代償的收據與轉帳紀錄,之後求償時才有依據。
一句話重點:協商只處理本人的欠款,保證人要另外評估自己的處境。

卡關多半發生在文件、收支說明、面談和財產說明,提早準備就能避免被退件重來。
收支狀況說明書要寫的是「真實且有證明」的數字,不是寫得越少越好。
收入要和薪資單、存摺一致;支出則列出房租、交通、扶養家人等必要項目,並盡量附上單據。
實務上最常見的狀況是:為了讓月付金額低一點,刻意少報收入,結果和勞保投保資料對不上,被要求補件。
面談的目的是確認你真的有困難、也真的有能力還,常見問題集中在三件事。
事先把以下三件事想清楚,面談會順利很多:
名下有財產不代表不能協商,但要如實列出,銀行可能要求先用一部分來還款。
存款、汽機車、有解約金的保單都要寫進財產清單。刻意隱瞞會影響銀行的信任,之後走更生或清算,法院也會審查財產狀況。
一句話重點:寫得越誠實,談出來的方案越穩,也越不容易走回頭路。
協商成立只是開始,接下來每一期都要準時繳,如果沒有適當的毀諾原因後果將無法辦理更生清算 。
法院認可後,還款方案就是可以直接查扣財產的正式文件,銀行不必再打官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2 條)。
協商成立後,信用卡、現金卡會被停用;在聯徵揭露期間,無法再申請到新的信用卡或貸款。
毀諾就是談好之後沒按時繳,銀行可以依法院認可的方案,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除了薪水、存款可能被查扣,聯徵紀錄也會從毀諾那天起揭露 3 年。
而且協商成立過的人,正常還款的債務人不能再聲請更生或清算,除非是因為不能怪自己的原因才繳不出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1 條第 7 項)。
毀諾不等於走投無路,要看繳不出來的原因和目前的狀況。
依照目前的狀況,可以考慮以下三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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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重點:覺得快繳不動時就要處理,不要等到毀諾才想辦法。
以下四題是走債務協商流程時最常被問到的問題,答案先講結論,再說明原因。
從寄出文件到協商成立,實務上大約 2 到 4 個月,之後再加上送法院認可的時間。
開始協商約在提出請求後30天內,完成約在開始後至90天內。文件越齊全,越不容易拖延。
可以評估前置調解、更生或清算,重點是先確認自己不符合的原因。
例如只欠民間債務的人,不必跟銀行協商,符合條件可以直接聲請更生或清算;有固定收入、無擔保債務在 1,200 萬元以下的人,可以考慮更生。
可以。前置協商本身沒有限制出國,也沒有限制換工作。
換工作如果讓收入減少,要主動評估還款能力。要注意的是,進入清算程序後,未經法院許可不能離開住居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9 條)。
債務協商流程一旦簽約就要繳好幾年,簽之前多確認一次,比事後補救輕鬆得多。
中華民國法律權益促進協會以債務清理為主要服務,可以協助你確認是否符合債務協商條件、整理收支文件,並評估保證人的責任範圍。
我們會先看完你的欠款、收支和作保狀況,把協商、調解、更生或清算各自的每月負擔講清楚,再由你決定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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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服務內容可參考中華民國法律權益促進協會債務清理服務。如果你已經收到銀行的催繳通知或協商方案,建議直接帶來,評估會準確很多。
以下三個頁面可以延伸理解債務協商流程前後的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