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申請債務更生,簡單說就是三件事:先走完協商或調解、備齊財產和收入資料,再向住所地的地方法院遞狀聲請。
實務上最常見的狀況是:聲請人以為遞狀就結束了,卻在法院要求補正資料或提出方案時卡關,最後被駁回或轉成清算。
本文整理如何申請債務更生的事前準備、債務更生流程六步驟,以及債務更生失敗最常見的原因和補救方式。

如何申請債務更生的第一步不是寫狀紙,而是確認前置程序已經走完、文件已經備齊,並找對聲請的法院。
這三件事沒做好,後面的債務更生流程很容易被要求補正,甚至直接被駁回。
欠金融機構錢的人,聲請更生前要先跟欠最多錢的銀行協商,或向法院、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1 條)。
申請協商後超過 30 天沒開始,或開始後超過 90 天沒談成,就可以直接聲請更生(第 153 條)。
如果是在法院調解不成立,20 天內聲請更生,就視為調解時已經聲請,不用再另外繳一次(第 153 條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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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要看的是三份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第 43 條)。
以下是說明書裡一定要寫清楚的內容:
債務更生要向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地方法院聲請,聲請時要繳 1,000 元(第 5 條、第 6 條)。
聲請時繳的金額不足,法院會限期要求補繳,逾期沒補可能被駁回,所以遞狀時最好一次繳清。
一句話重點:文件準備得越完整,債務更生流程走得越順。

債務更生流程可以分成六步驟:遞狀聲請、法院審查、裁定開始更生、提出方案、法院認可、依方案還款。
每一步都有法律訂好的規則,知道自己走到哪一步,才知道接下來要準備什麼。
下表整理債務更生流程的各階段重點:
| 步驟 | 重點 | 白話說明 |
|---|---|---|
| 一、遞狀聲請 | 向住所地地方法院聲請,繳 1,000 元 | 附上三份清冊 |
| 二、法院審查 | 可能要求補正,必要時先停止強制執行 | 每次停止最長 60 日 |
| 三、裁定開始更生 | 裁定做出即生效,並會公告 | 無擔保債權人不能再強制執行 |
| 四、提出更生方案 | 收到債權表後 10 日內提出 | 寫明每期金額和期數 |
| 五、法院認可 | 債權人可決,或法院直接認可 | 有固定收入且盡力清償 |
| 六、依方案還款 | 每個月繳款一次 | 原則 6 年,最長 8 年 |
各步驟依據為第 6、19、45、48、53、59、64 條,條文可在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頁面查閱。
會,法院裁定開始更生後,無擔保債權人就不能再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原本的扣薪會停下來(第 48 條)。
在裁定開始更生之前,法院也可以先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每次最長 60 天,可以再延長一次(第 19 條)。
要注意的是,房貸、車貸這類有擔保或優先權的債權,不受這個限制。
法院召開債權人會議時,債務人要親自出席說明方案,並回答債權人和法院的詢問。
債務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席、不回答詢問,法院可以裁定開始清算(第 56 條),等於更生直接失敗。
每月收入扣掉必要生活費後的餘額,超過五分之四用來還款,法院就會視為你已經盡力清償(第 64 條之 1)。
必要生活費以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 1.2 倍計算,有扶養家人的可以依比例另外列入(第 64 條之 2)。
出席的無擔保債權人過半數同意,而且同意者的債權額超過全部已申報無擔保債權額的一半,方案就算可決(第 59 條);法院用書面詢問時,債權人逾期沒回覆,視為同意(第 60 條)。
用簡單的假設數字試算,就能大致知道自己每月要還多少、總共要還多少。
假設每月收入 4 萬元、依規定計算的必要生活費是 2 萬 5 千元,每月可以拿來還債的金額就是 1 萬 5 千元。
依 6 年、共 72 期計算,總還款金額約 108 萬元;如果無擔保債務是 300 萬元,剩下的部分在履行完畢後就視為消滅。
以上僅為假設試算,實際金額仍要依法院認定的收入、生活費和債權總額而定。
一句話重點:方案寫得誠實、算得清楚,比壓低每月金額更重要。

債務更生失敗,通常發生在兩個時間點:聲請時被駁回,以及方案不被認可。
法院通知不到場、不如實說明,或拒絕提出文件,是聲請被駁回最常見的原因(第 46 條)。
另外兩種駁回情形是:曾經因本條例或破產法被判刑,以及曾經法院認可更生或和解,卻因自己的原因沒有履行。
實務上最常見的狀況是:法院一再要求補交收入和支出證明,聲請人遲遲沒交,最後被裁定駁回。
法院最常要求補正的,是收入證明、支出單據,以及最近幾年的財產變動。
以下資料建議在聲請時就一併附上,減少被要求補正的機會:
法院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會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第 65 條)。
方案沒有通過債權人可決,又不符合法院直接認可的條件,法院同樣會裁定開始清算(第 61 條)。
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情節重大,或方案根本沒有履行的可能,都是法院不認可的原因(第 63 條)。
一句話重點:債務更生失敗多半不是運氣問題,而是資料或方案其中一關沒顧好。
債務更生失敗不等於走投無路,方案認可後若還款途中繳不出來,法律也提供延長期限、聲請免責、轉入清算三種補救。
以下三種方式依序評估,越早處理越有利:
可處分所得扣掉必要生活費後,連續 3 個月低於方案應繳金額,法律就推定你有履行困難(第 75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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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重點:覺得快繳不動時就要處理,不要等到被強制執行才想辦法。
以下六題是申請債務更生時最常被問到的問題,答案先講結論,再說明原因。
不一定,法律沒有規定聲請更生必須委任律師,可以自己向法院遞狀。
不過文件是否齊全、方案金額是否合理,會直接影響法院認不認可,自己整理沒把握時,可以先找專業單位協助評估。
多數情況可以,只要把當初被要求補正的資料補齊,就能重新聲請。
但如果是因為曾經法院認可更生,卻因自己的原因沒有履行,依法聲請一定會被駁回(第 46 條)。
收入減少導致繳不出來時,可以向法院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最長 2 年(第 75 條)。
收入變動後要主動評估還款能力,不要等到拖欠好幾期才處理,否則債權人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保證人的責任本來就不受更生影響,不論更生成功或失敗,銀行都可以向保證人追討(第 71 條)。
保證人替你還錢之後,可以在還款範圍內回頭向你請求返還,聲請更生前最好先跟保證人說清楚。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後,無擔保債權人就不能再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原本的扣薪會停下來(第 48 條)。
在裁定開始更生前,也可以聲請法院先停止強制執行,每次最長 60 天,可以再延長一次(第 19 條)。
不能同時聲請,但更生方案不被認可時,法院會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第 65 條)。
所以聲請更生前就要有心理準備:方案沒通過,案件可能直接轉入清算程序。
債務更生一旦被駁回或轉入清算,影響的是好幾年的生活,遞狀前多確認一次,比事後補救輕鬆得多。
中華民國法律權益促進協會以債務清理為主要服務,可以協助你確認前置程序是否完成、整理三份清冊,並試算更生方案的每月還款金額。
我們會先看完你的欠款、收入和扶養狀況,把更生、協商與清算各自的每月負擔和所需時間講清楚,再由你決定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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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服務內容可參考中華民國法律權益促進協會債務清理服務。如果你已經收到法院的補正通知,建議直接帶來,評估會準確很多。
以下三個頁面可以延伸理解債務更生前後的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