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業災害定義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規範職業種類如下:
因執行職務而受傷者
執行職務而受動物或植物傷害者
在上下班或執行公務時,發生事故所造成的傷害(學生或者建教生亦同)
執行職務前準備行為或收拾行為所發生事故,造成的傷害
因工作場所設施、設備或管理之缺陷發生事故,造成的傷害
工作時間中基於生理需要,於如廁或飲水時發生事故,造成的傷害
經雇主指派參加非職務之訓練、競賽等活動,於活動中或上下班之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造成的傷害
因執行職務所患之疾病,經勞動部職業病鑑定會鑑定為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
疾病之促發或惡化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罹患精神疾病,而該疾病與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