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法律為何而來?
數據顯示,近九成跟蹤騷擾案件受害者是女性,舊法只能以《社維法》小額罰鍰處理,嚇阻力不足。新法一次補齊 刑罰+保護令+行政罰 三道防線,並建立檢警「強制偵查權」。
2 | 刑事責任速查表 註2
| 條次 | 行為 | 最高刑度 | 提告方式 |
| §18 | 一般跟蹤騷擾 | 1 年以下/10 萬元罰金 | 告訴乃論 |
| §18 ② | 攜帶兇器或危險物品 | 5 年以下/50 萬元罰金 | 非告訴乃論 |
| §19 | 違反保護令 | 3 年以下/30 萬元罰金 | 非告訴乃論 |
未遂也罰:只要著手就可能成立犯罪。
3 | 「被跟騷」如何自保?
4 | 熱門 Q &A
| 疑問 | 解答 |
| 只傳訊「想念你」算騷擾? | 若已被拒絕仍反覆傳訊、致心理恐懼或生活受干擾,即屬「其他騷擾行為」。 |
| 一次尾隨就能報警嗎? | 法律要件是「持續或反覆」。若只有單次,也可做筆錄備查,日後累積次數。 |
| 拒絕和解會不會被認為小題大作? | 不會。跟騷罪保護的是人身自由與心理安全,檢察官多尊重受害人意願。 |
| 加害人未出庭,保護令還有效嗎? | 有效!法院可缺席裁定,警察仍須執行。 |
5 | 三年施行成效(截至 2025 年 3 月) 來自公視新聞網
6 | 一句話結論
跟蹤騷擾不是愛慕,是犯罪。 看到苗頭就報警,蒐證+保護令雙管齊下;對加害者來說,持續糾纏的代價,可能是 5 年的鐵窗與 50 萬元的罰單。
註1: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註2: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18條
1.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2.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4.檢察官偵查第一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