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這是一則真實新聞:
2001年4月11日,台南地檢署接獲台灣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IFPI)檢舉成功大學的學生在宿舍內架設網站,提供約18,000首的MP3音樂供人下載。 台南地檢署因此前往成大宿舍搜索,查獲14名學生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當時搜索行動,引起學生強烈反彈與恐慌,後續學生寫悔過書並登報致歉,才平息這場風波。 |
此事造成全國轟動,因為當時台灣有全民犯罪的可能,之後立法院幾度修法,直到形成現在的著作權法,為了鼓勵創作、保障著作人的著作財產權,促進產業流通,尊重他人的著作權是很重要的事情!
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有四大要點[1]:
五種違反著作權法的常見案例[2]:
| 編號 | 違反項目 | 違反的情形 |
| 1 | 使用未授權圖片作為商業用途 | 將其他網路賣家或者是Google搜尋到的圖片,拿來做網路賣場、廣告設計、或製成印刷品(比如手冊、T-shirt等等)。
貼心提醒:攝影或圖形著作都是受到保護的,如果我們要使用於商業行為前,是必須獲得著作人的授權,現在網路圖片有很多都有浮水印標註著作來源,可以直接辨別,以此避免使用到別人的圖片。 |
| 2 | 安裝與散布未經授權的軟體 | 使用盜版軟體比如Office、Photoshop,或網路提供破解版的下載連結。
貼心提醒:電腦程式著作受保護,一般情況下,直接使用盜版會被視為蓄意侵權,如果是公司行業更可能被認定為有營利行為,不得不防! |
| 3 | 在網站或社群平台分享盜版教材或課程 | 在Line、Dcard、Telegram等交友群組中,互相分享付費線上課程影片或掃描教科書PDF。
貼心提醒:學生族要特別小心,如果是自己購買,方便自己閱讀倒是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但若是請影印店處理,就可能構成未經授權即重製及散布他人著作,違反著作權哦! |
| 4 | 擅自翻譯國外小說或文章並發布在自己的專欄網站 | 自行翻譯國外文章,比如日本輕小說或美國影評,之後就直接張貼到自己的網站部落格或論壇上。
貼心提醒:作者的文章受著作權法保護,翻譯屬於「改作」,自己的翻譯部分,雖然可以成為衍生著作而獨立受著作權保護,但如果未經授權而任意翻譯他人的著作,還是會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 |
| 5 | 開設網站提供盜版電影下載,並收會員費,或免費分享 | 將最新的院線電影上傳至 YouTube、FB社群平台或私密社團販售(會員付費)或者免費分享。
貼心提醒:首輪院線上的新電影,通常不會有合法授權的網路下載來源啦!如果未經授權,就直接重製並透過網路公開傳輸,通常涉及營利(收費提供)或廣泛散布(免費分享),超級容易觸犯著作權法的。 |
如何預防、避免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呢?
使用圖片、文章、影片、音樂前,請務必確認來源,是否為開放授權(如創用CC授權)、已購買授權,或已屬公眾領域(公共領域)的智慧財產權(例如已過著作權保護期間)。
即使不是為了營利,但將他人著作內容直接轉貼、改編、翻譯都可能構成違反著作權法,而侵害到作者的著作財產權。若有需要引用,請標示出處來源,並掌握「合理使用」原則(例如用於教學、評論、新聞等,且使用比例是合理的)。
大多的時事新聞倒是可以轉載,但還是要留意整篇文章有沒有註明不得轉載等等。
***著作權法第61條:「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可以選擇合法購買或使用著作,例如付費購買圖庫光碟、多媒體服務,或使用有授權標示的網路資源。
一般私下備份或列印,用於自行觀看,是屬於「個人使用」,但一旦公開傳輸至網路上散布或者有任何商業行為,就有可能觸犯著作權法的刑事責任哦[3]。
(特別推薦:網紅、學生、設計師、創作者等等)
若從事創作、剪輯、翻譯、轉傳等從業人員,務必清楚確認使用權限及範圍,並了解著作權法,公司層面建議尋找專業法律顧問,保護自身的著作財產權與人格權,也避免侵害他人著作權法[4],誤闖紅燈。
結語:在享受網路資源的同時,也別忘了尊重創作者的心血。讓我們一起認識著作權法,打造一個重視智慧財產、支持原創的友善環境!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深入了解著作權的相關風險!如果你或身邊的人遇到著作權的相關問題,及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是最好的選擇。
如有相關問題卻感到茫然不知所措,亦或需要幫忙,歡迎來電或加入官方LINE帳號預約免費諮詢,讓我們來提供你堅強的法律支持。
提醒: 本文僅為一般法律知識介紹,並非法律諮詢。若您有具體的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1] 著作權法第1條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3]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1-1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4] 著作權法第97-1條
事業以公開傳輸之方法,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第四款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應即停止其行為;如不停止,且經主管機關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業者認定侵害情節重大,嚴重影響著作財產權人權益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一個月內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命令停業或勒令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