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截圖(頁面、帳號、時間、瀏覽數)、下載原檔、記錄網址與備份鏈結;勿再轉傳,以免誤觸散布罪。
法院可對性影像相關載體「不問屬於誰,一律沒收」,完整證據能協助下架與沒收。
向平臺檢舉,同步走「政府通知」管道——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13:平臺或網路服務提供者經主管機關、警察或內容防護機構(如 SIARC)通知知悉後,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並 留存 180 日 資料;不配合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裁罰 6–60 萬元,並得限制接取(封網)。
多數「偷拍」與「未經同意散布」屬告訴乃論,須自知悉犯人起 6 個月內提告;
「強拍」、「營利散布」、「不實性影像(深偽)」屬非告訴乃論,檢警得逕行偵辦。
法院得命加害人不得散布、刪除或交付影像、向平臺申請移除;
平臺知有家庭暴力被害人性影像,亦負先行限制或移除與 180 日保存義務,違反可罰 6–60 萬元並得限制接取。
請求法院立即下架、禁再散布、刪除檔案。
必要時可先裁定 7 日內 的緊急處置,最長得再延 3 日。
衛福部「性影像處理中心」協助跨平臺通報、同步移除及轉介警政與支持服務;服務時間 09:00–22:00,全年無休。
| 條次 | 行為 | 主要刑度(最高) | 備註 |
| §319-1 | 未經同意攝錄性影像(偷拍) | 最重 3 年;營利供工具者最重 5 年;未遂亦罰。 | 告訴乃論(第1項與未遂)。 |
| §319-2 | 強暴、脅迫或違反意願攝錄(強拍) | 最重 5 年;營利供工具 6 月以上至 5 年;未遂亦罰。 | 非告訴乃論。 |
| §319-3 | 未經同意重製/散布/供觀覽 | 一般最重 5 年;散布「偷拍」最低 6 月、散布「強拍」最低 1 年;營利加重至 1/2;未遂亦罰。 | 第1項與未遂為告訴乃論。 |
| §319-4 | 不實性影像(深偽Deepfake)之製作或散布 | 最重 5 年;營利或販賣最重 7 年;未遂亦罰。 | 非告訴乃論。 |
| §319-5 | 載體沒收 | 與各罪並行;不問屬於誰皆沒收。 | — |
| §319-6 | 告訴乃論範圍 | 明定 §319-1Ⅰ及其未遂、§319-3Ⅰ及其未遂為告訴乃論。 | — |
可請求財產上損害與精神慰撫金(名譽權、隱私權、一般人格權受侵害)。
若行為發生在職場,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可向行為人與雇主請求賠償;
屬權勢性騷擾者,法院得酌定 1~3 倍懲罰性賠償;
若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可請 3~5 倍。
請求法院命被告/平臺立即下架、不得再散布、刪除檔案等;必要時可先聲請 「緊急處置」7 日(得延 3 日),之後由本案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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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本文僅為一般法律知識介紹,並非法律諮詢。若您有具體的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