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例
2026-07-23
[民事]320萬就這樣不見了:一間宮廟追討善款的漫長路

那是信眾一筆一筆積累起來的善款,用來迎回一尊神明,供奉在廟裡,讓來往的人有個地方祈求平安。

沒有人料到,這筆錢在匯出後的兩天內,就被人悄悄搬空,神像從未出現,錢也再也找不回來。

找回來,花了十多年。這是一間宮廟用耐心與法律,替信眾討回公道的故事。

一、故事大綱

為了迎神像,廟方把320萬交給了中間人

某宮廟長年委託管理委員會主委美冴處理廟務,包括對外採購與財務往來。某年,廟方決定向福建地區一家工藝廠訂製佛像,預計以320萬元成交。

美冴安排了一名商人廣志作為中間人,負責轉交款項給工藝廠。廟方依指示,將320萬元從廟方帳戶匯入廣志申辦的帳戶。交易看起來一切如常,廟方等著神像交付。

款項匯出後兩天,錢就不見了

然而,款項匯入廣志帳戶後,不到兩天,廣志便指示其子將帳戶內的款項連同其他存款,分批提領轉匯至多個不同帳戶,供廣志個人周轉使用。

神像始終沒有交付。廟方追問,對方給出各種說法,卻始終無法說清楚款項的流向。工藝廠那邊的人事後也表示,從未收到過這筆款項。

廣志後來辯稱,他曾多次攜帶現金出境,親自將款項交給美冴轉交工藝廠,並提出3張收據作為佐證。然而法院逐一比對他的出入境紀錄與帳戶提領時間,發現兩者根本對不上。他聲稱帶出境的金額,遠低於320萬元;而那3張收據,也被認定是事後補開、金額與傳票不符的文件。

整個辯解,找不到一個站得住腳的地方。

十多年的等待,從刑事到民事

廟方在事發多年後,輾轉追查出款項流向,逐漸拼湊出完整的脈絡。確認廣志就是將款項侵吞之人後,廟方向檢察官提出刑事告訴。

刑事案件歷經審理,法院認定廣志收受廟方委託款項後,將款項侵占入己,依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廣志上訴後遭駁回,判決確定。

刑事判決確定後,廟方隨即提起民事訴訟,追討這筆320萬元的本金,以及自侵占日起累積超過十年的法定利息。兩者合計,訴訟金額逾514萬元。

二、律師主張

代理律師的核心論點

代理廟方的律師,在這起訴訟中面臨一個關鍵障礙: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法有時效限制,若超過時效,被告得拒絕給付。廣志的律師正是以此為由,主張廟方的請求權已消滅。

律師的應對策略,是在侵權行為的時效問題浮現後,同步援引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讓廟方的請求得以繼續:

  • 刑事判決事實可供民事法院參考:廣志侵占罪已判決確定,民事法院審酌刑事案件證據,認定侵占事實屬實,被告所辯均不足採信。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依民法第184條:廣志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廟方財產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損害金額以廟方實際損失為準。
  • 侵權行為時效雖已消滅,不當得利請求仍有據:依民法第197條第2項,損害賠償請求權縱因時效消滅,侵權行為人仍應依不當得利規定返還所受利益。廣志占用廟方款項屬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依民法第179條應予返還。
  • 利息自侵占日起計算:依民法第182條第2項,廣志於收受款項時已明知無法律上原因,應將受領時所得利益連同利息一併償還,本金320萬元加計自侵占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合計514萬1479元。

三、本案結果

法院判決:廣志應賠償514萬1479元

法院審理後,採納廟方律師的主張,判決廣志應給付廟方514萬1479元,並加計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的利息,訴訟費用由廣志負擔。

爭點 廣志的說法 法院認定
款項是否已轉交工藝廠 曾攜帶現金出境親自交付,有收據為證 出入境紀錄與提領金額不符,收據係事後補開,辯解不足採信
侵占事實是否成立 係依美冴指示辦理,並無侵占 刑事判決侵占罪確定,民事法院參酌認定事實屬實
侵權行為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 主張廟方請求已超過時效,應予駁回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雖罹10年時效,依不當得利請求權仍有據
利息起算時點 主張利息不應自侵占日起算 廣志收款時即知無法律上原因,應自侵占日起附加利息一併償還
賠償金額 主張金額應予縮減 本金320萬元加計十餘年法定利息,合計514萬1479元,有據准許

法院在判決中特別指出,被告所提出的所有辯解,逐一比對客觀事證後均無從採信。帳戶提領紀錄、出入境資料、工藝廠人員的一致證詞,以及事後補開的收據文件,共同勾勒出一幅清晰的圖像:款項從未用於採購神像,而是在收受後兩天內,便被全數轉作被告個人用途。

常見問題

對方被判侵占罪,還需要另外打民事官司嗎?

需要。刑事判決確定被告有罪,但刑事程序的目的是追究刑事責任,並不直接替被害人追回損失。要取得金錢賠償,必須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在刑事程序中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民事法院可以參考,但不直接產生賠償效力。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時效限制,超過了怎麼辦?

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97條規定,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或自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消滅。若已超過時效,可改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請求返還。依第197條第2項,即便侵權請求權時效消滅,侵權行為人仍應依不當得利規定返還所受利益,這是保護被害人的重要機制。

什麼是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有什麼不同?

不當得利:指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損害的情形,受益人應返還其所受利益。

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的核心差異在於主觀要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需要故意或過失,不當得利則不以此為必要,只要客觀上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即可請求。在訴訟策略上,兩者可擇一或併行主張,當侵權行為請求權因時效消滅時,不當得利往往成為重要的備位依據。

十幾年前的款項,還追得回來嗎?

有機會,但時效是關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即消滅,然而改依不當得利請求則有不同的時效計算方式。本案廟方正是在侵權行為時效消滅後,成功以不當得利為由追回款項與十餘年利息。建議遇到類似情況盡早諮詢律師,評估現有可用的請求權基礎,避免因時效問題喪失追討機會。

結語

這場訴訟的終點,是一紙514萬元的判決。但對廟方而言,這不只是一筆錢的問題,而是替信眾守住了一份託付的責任。

這起案件也清楚說明了兩件事:第一,刑事判決確定並不等於民事賠償到手,受害者必須主動走完民事訴訟這條路。第二,侵權行為時效看似是追討路上的終點,但不當得利提供了另一條出路,讓正義不至於因為程序上的時間差而落空。

如果你或你的組織也面臨類似的款項糾紛,最重要的第一步,是保存所有的匯款紀錄、往來文件與通訊內容,並盡早尋求法律專業協助,評估現有的請求權基礎,讓每一分應得的錢都有機會被追回來。

文章說明:
本文由AI工具協助整理與撰寫,並經本協會專業人員針對內容審閱及改寫。
文章內容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參考,不構成針對個案之正式法律意見;
實際案件仍應依具體事實、證據及最新法令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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