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只能打零工、清償成數僅2.55%,美冴的更生方案為何仍獲認可?
清償比例只有2.55%,債權人主張她應該多賺一點錢來還債——這樣的更生方案,聽起來很難通過。但法院詳細調查後發現,美冴並不是不願意多賺錢,而是身體狀況根本不允許。這正是這起案例最值得關注的地方。
美冴是63年次,任職於台南一間企業社擔任計時作業員,薪資以日薪1,200元計算,加計年終獎金後,平均每月收入約19,000元。她患有氣喘、高血壓、混和型高血脂症與廣泛性焦慮,需要固定回診治療。名下財產有限,僅有一筆保單解約金約45,869元,以及一輛已報廢、沒有殘值的老車。過去累積的債務,總額高達6,514,358元。為了誠實面對這筆龐大負債,她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
為什麼只能打零工
美冴的工作經歷並不是她隨意選擇的結果。她先前曾任職於一間需要使用化學原料的貿易公司,工作環境經常誘發她的氣喘,導致無法繼續任職;後來轉往另一間公司工作,卻因疫情期間需要頻繁使用消毒水、加上長時間曝曬在陽光下,讓她的氣喘與血壓問題再度惡化,最終同樣無法繼續留任。身體狀況反覆讓她無法穩定工作,也沒有一技之長,難以尋找其他更穩定或收入更高的工作,只能從事以日計薪的計時性質工作。
更生方案
美冴提出的更生方案,法院裁定如下:
| 項目 | 內容 |
| 清償方式 | 每月為一期,分72期(六年)清償 |
| 每期清償金額 | 2,305元 |
|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 | 6,514,358元 |
| 清償總金額 | 165,960元 |
| 清償成數 | 約2.55% |
關鍵轉折:債權人質疑「應積極增加收入」,法院為何不採納
法院將更生方案通知各債權人表示意見,除了1家銀行同意外,其餘債權人普遍認為:美冴的收入僅19,000元,明顯低於最低基本工資,並未盡力清償;加上她距離法定退休年齡還有15年的工作年限,應該積極增加收入來源,而不是默然接受收入較低的工作;甚至主張她在協商前大量借款、密集消費累積高額負債,屬於可歸責於自己的情形,若透過更生程序大幅免除97.45%的債務,對債權人顯屬不公。
法院針對這些主張逐一查核。首先,法院確認美冴確實患有氣喘、高血壓、混和型高血脂症與廣泛性焦慮等慢性疾病,仍須固定回診,也調閱了她過去在不同工作場所因身體因素被迫離職的紀錄。法院認定,她並非故意未達到最低基本工資的標準,而是身體狀況已無法負荷過度勳累或特殊環境的工作,只能從事計時性質的工作維生。
其次,法院也回應了「應延長還款期限」的主張。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明定,更生方案的最終清償期原則上不得超過6年,只有符合特定法定情事才能延長為8年,而本案並不符合延長條件。在無法調整清償金額的情況下,法院指出,不能僅因美冴尚有數十年的工作年限,就要求她提高清償金額到無法負擔的程度,或強迫她在漫長的工作年限間持續還款,導致無法恢復正常的經濟生活。
法院確認,美冴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的餘額,九成以上用以履行更生方案,已符合盡力清償的認定標準,也沒有法律規定不得認可的消極事由。因此,即使多數債權人不同意,法院仍依法裁定認可這份更生方案。

常見問題
收入低於基本工資,更生方案還能通過嗎?
可以。法院審查的重點不在於收入的絕對金額,而在於債務人是否已將現有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的餘額,盡力用於清償。如果收入偏低是受健康狀況或其他非可歸責因素所限,而非債務人故意壓低收入,法院仍可能認定已符合盡力清償的標準。
債權人說債務人該找更好的工作增加收入,法院會採納嗎?
法院會實際調查債務人的健康狀況、過去的工作經歷與離職原因等具體事證。如果有明確事證顯示債務人因病或其他因素難以從事一般工作,法院不會僅憑「距退休還有數十年」等推論,要求債務人勉強負擔超出能力的清償金額。
清償成數只有2.55%,這樣也算盡力清償嗎?
法律所稱的盡力清償,並不要求債務人達到特定的清償成數,而是看債務人是否已將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的餘額大部分用於清償。只要符合這個標準,即使清償成數偏低,法院仍可能認定為已盡力清償。
結語
美冴的故事,呈現的是更生制度最根本的價值:不是要求每個人都能清償相同比例的債務,而是依每個人實際的處境,給予公平的審視。即使因健康因素限制了工作選擇、清償比例極低,只要誠實面對自己的處境並盡力清償,仍然能夠獲得法院的認可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