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冴48歲,在服飾店擔任銷售人員,每月收入約3萬元,卻背著11家債權人、總計771萬元的債務。她聲請更生,由法院認可一個六年期的還款方案。
服飾銷售的薪水有限,美冴長年靠信用卡與信用貸款補貼生活,家中還有父親需要與兄弟姐妹共同扶養。利息與違約金不斷累加,國泰世華、玉山、台新、永豐、元大、星展等銀行的債務,後來有不少轉由資產管理公司與融資公司承接,債權人增加到11家,總額達771萬1,389元。
美冴名下沒有登記的財產,每月薪資扣掉生活費後所剩不多,完全無力負擔原契約條件。她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
更生: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時,可向法院提出還款方案,在期限內按期清償,由法院認可後依方案履行。
| 項目 | 內容 |
| 債權人家數 | 11家 |
| 債務總額 | 7,711,389元 |
| 每月平均收入 | 約3萬元 |
| 還款期數 | 72期(6年) |
| 每期清償金額 | 7,389元 |
| 總清償金額 | 532,008元(清償成數6.9%) |
| 繳款日 | 每月20日 |
美冴每月扣除自己的生活費與分擔的父親扶養費後,約剩9,235元。她提出的方案把其中超過五分之四用於清償,法院因此認定她已盡力清償,方案適當可行,不必經債權人會議表決即予認可。
美冴只要在6年內按月繳完7,389元,就能完成方案。多家債權人每期應收的金額,法院另依公式修正過,所以實際金額以裁定附表為準。
在方案履行完畢前,美冴的生活要受限制,例如不得奢侈消費、賭博投機、出國旅遊、投資股票基金,也不得搭乘計程車與高鐵,每月還須製作收支帳目。

法院審酌的重點,是債務人的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後,是否已盡力清償。美冴把每月剩餘金額的五分之四以上拿來還款,且以更生方式清償對債權人比清算更有利,法院因此認可。
債務人在履行完畢前,不得奢侈浪費、賭博投機、出國旅遊、投資金融商品或借貸,每月還要記帳並遵守支出限制。
可以。法院認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方案適當可行,又無不得認可的消極事由時,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也能裁定認可。
美冴的案例顯示,即使薪水不高、債務高達數百萬元,只要有固定收入並盡力清償,更生程序仍能把難以承擔的債務,轉成一份6年可完成的還款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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