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2000萬債務的老農,法院裁定:清算後應予免責
廣志53年次生,靠著務農與女兒的資助度日,因積欠農會、儲蓄互助社等多家金融機構債務高達2,001萬餘元,最終走上清算之路,法院裁定他應予免責。
債是怎麼來的
廣志前積欠農會、儲蓄互助社、銀行等多家金融機構債務,其中曾以名下土地分別設定第一、二、三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債權人,用以擔保借款。因無力清償,廣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裁定自112年6月開始清算程序。
經司法事務官清算,廣志名下土地、建物、存款、租金等財產合計983萬7,955元,經法院作成分配表並辦理分配完結後,於114年7月裁定清算程序終結。清算完畢後,廣志依法聲請免責。
法院的審酌重點
法院調查發現,廣志目前務農,每月收入約1萬3,000元,女兒每月另補貼生活費約8,500元,合計每月2萬1,500元。至於行政院疫情補助款3萬元、汽車買賣價款剩餘款1,423元,因屬偶然一次性收入,不列入固定收入計算,法院改參酌廣志投保薪資2萬6,400元,作為其清償能力的計算依據。
以雲林縣所在的臺灣省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廣志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萬7,076元。據此計算,廣志聲請清算前2年收入為63萬3,600元,扣除必要支出40萬9,824元後,剩餘22萬3,776元。而清算程序中,普通債權人實際受償的分配總額高達262萬7,854元,遠高於廣志可處分所得的餘額,不符合「普通債權人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可處分所得餘額」的不予免責要件。
法院也依職權調閱廣志的入出境紀錄,發現他自1993年起即未曾有出入境紀錄,且存摺交易明細並無大筆金流或不合常規的交易,難認他在聲請清算前2年內有消費奢侈品、服務或投機行為。至於債權人主張廣志曾設定抵押權可能構成隱匿清算原因,法院認為債權人是否能因實行抵押權獲得完全受償,本屬債權人事前可預見之事,難以此認定廣志有隱瞞清算原因使債權人受損害的情形。法院最終裁定:應予免責。

常見問題
名下土地曾設定抵押權,會影響免責認定嗎?
不一定。法院會審酌債權人是否能透過實行抵押權獲得完全清償,本屬債權人事前應可預見的風險,若無其他隱匿財產或惡意規避債務的具體事證,單純設定抵押權並不會構成不予免責的事由。
沒有出入境紀錄、生活單純,對免責認定有幫助嗎?
有幫助。法院會依職權調閱債務人的入出境紀錄與存摺交易明細,作為判斷是否有消費奢侈品、投機行為等不免責情形的參考依據。生活單純、查無異常金流,有助於排除相關疑慮。
積欠債務金額龐大,還能獲准免責嗎?
可以。免責與否的關鍵不在於債務金額多寡,而在於債務人清算後的可處分所得餘額,與普通債權人實際受償金額相比孰高孰低,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法定不免責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