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707萬債務的作業員,扶養兩幼子,法院裁定:清算後應予免責
廣志68年次生,是一名作業員,一邊工作一邊扶養兩名年幼子女,因積欠多家銀行債務高達707萬餘元,最終走上清算之路,法院裁定他應予免責。
債是怎麼來的
廣志前向各金融機構辦理消費借貸、信用卡契約等,積欠無擔保債務至少707萬7,322元。無力清償之下,他於113年7月向法院聲請前置調解,但因沒有還款可能,同年8月調解不成立,廣志隨即聲請清算。
法院裁定自114年2月20日開始清算程序,經司法事務官就他的財產進行清算後,普通債權人未獲任何分配,於114年6月裁定清算終結確定。清算完畢後,廣志依法聲請免責,但債權人未表示同意。
法院調查發現,廣志擔任作業員,每月平均薪資約3萬7,792元,名下無財產。
法院進一步審酌他的必要支出。廣志與配偶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分別為102年、106年生),每月需負擔子女扶養費18,000元。以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1.2倍計算,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應以19,248元為度,加計扶養費後,廣志每月固定支出共37,248元。
從固定收入來看,廣志每月薪資扣除必要生活費與扶養費用後,尚有些許餘額,法院因此進一步審酌他聲請清算前2年(即111年10月至113年9月)的整體收支狀況。廣志在家公司任職這段期間,收入總計約63萬3,495元;而他實際扶養3名未成年子女(分別為96年、102年、106年生),每月支出扶養費約1萬8,000元,2年合計43萬2,000元;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則以最低生活費標準計算,2年合計41萬5,272元。
兩項合計扣除後,廣志聲請清算前2年的可處分所得63萬3,495元,扣除扶養費43萬2,000元、個人必要生活費用41萬5,272元後,已無餘額,不符合「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仍有餘額」的不予免責要件。
法院也查明廣志自111年1月起並無入出境紀錄,查無其他隱匿財產、虛偽負債等法定不免責情形,債權人也未能提出具體事證。法院最終裁定:應予免責。

常見問題
有固定工作與薪資,還能聲請清算免責嗎?
可以。法院審酌的重點不只是有無固定收入,還會綜合考量聲請清算前2年的整體可處分所得,扣除本人必要生活費用及依法應負擔的扶養費用後,是否仍有餘額。本案中廣志雖有穩定薪資,但需扶養多名年幼子女,實際上並無餘力清償債務。
法院怎麼認定必要生活費用的金額?
法院會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以最近一年公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為基準計算,若債務人主張的金額超過此標準卻無法提出必要性證明,法院會以法定標準計算,而非債務人自行主張的數字。
沒有出入境紀錄,對免責認定有幫助嗎?
法院會依職權調閱債務人的入出境紀錄,作為判斷是否有消費奢侈、投機行為等不免責情形的參考依據之一。查無異常出入境紀錄,有助於排除相關不予免責的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