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840萬債務無業靠配偶資助,法院裁定:清算後應予免責
美冴56年次生,因辦理消費借貸、信用卡契約,積欠無擔保債務高達840萬6,595元,最終走上清算之路,法院裁定她應予免責。
債是怎麼來的
美冴前向多家金融機構辦理消費借貸、信用卡契約,債務越滾越大,最終積欠無擔保債務合計840萬6,595元。無力清償之下,她於113年4月向法院聲請前置調解,但因無力負擔還款方案,調解未能成立。同年5月,美冴具狀向法院聲請清算。
法院裁定自113年12月30日開始清算程序,經司法事務官就她的財產進行清算後,普通債權人獲分配132萬3,859元,於114年7月裁定清算終結確定。清算完畢後,美冴依法聲請免責,但債權人未表示同意。
法院的審酌重點
法院調查發現,美冴現無業,個人必要生活費用由配偶資助,每月約1萬5,000元。她112、113年度皆未申報所得,目前也未投保勞工保險,法院查無其他收入來源,因此認定每月1萬5,000元的配偶資助,可作為她開始清算至清算終止期間的固定收入。
以高雄市政府公告114年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為1萬9,248元,美冴主張每月生活支出未超過此範圍,且與收入情形相當。換句話說,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並無餘額,不符合「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仍有餘額」的不予免責要件。
法院也依職權調閱美冴的入出境紀錄,發現她有5次出入境紀錄,其中1次前往西班牙,其餘4次是因配偶在中國工作,公司提供眷屬機票,前往中國探視配偶,核與常情無違,並無證據顯示她在清算前有消費奢侈品或投機行為。債權人也未能提出任何具體事證,證明美冴有其他法定不免責情形。法院最終裁定:應予免責。

常見問題
沒有工作、靠配偶資助生活,還能聲請清算免責嗎?
可以。法院審酌的重點是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是否仍有餘額,而非收入來源為何。即使是配偶資助的生活費,只要金額不足以支應必要開銷,仍可能符合免責要件。
積欠的債務金額很高,會影響免責認定嗎?
債務金額本身不是免責與否的判斷依據,法院著重的是債務人清算後有無固定收入餘額,以及是否有隱匿財產、虛偽負債等法定不予免責情形。
曾多次出入境,會被認定為隱匿財產或奢侈消費嗎?
不一定。法院會審酌出入境的合理性,例如本案是因探視在海外工作的配偶,且有公司提供機票等佐證,法院認定與常情無違,並非消費奢侈或投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