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雙方都有共識,
可以直接辦理兩願離婚;
如果只有一方想離婚,
仍可透過調解或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
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事由。
這篇文章帶你了解各種離婚方式的要件、
流程,以及離婚時通常需要一併處理的事項。
離婚
指夫妻雙方依法終止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
依《民法》規定,
離婚主要分為
「兩願離婚」
與
「裁判離婚」
兩大類。
實務上另有
「調解離婚」
與
「和解離婚」,
屬於透過法院程序達成離婚合意的方式。
四種方式最大的差別,
在於是否需要雙方合意,
以及是否需要經過法院程序。
不用左右滑表格,直接看重點差異。
如果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
最直接的方式通常就是辦理兩願離婚。
重要:
兩願離婚必須完成
離婚登記
才發生效力。
單純簽署離婚協議書,
但還沒有辦理登記,
婚姻關係在法律上仍然存在。
如果夫妻有未成年子女,
離婚時也應處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
會面交往及扶養等相關事項。
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
則可能需要由法院依相關規定決定。
如果只有一方想離婚,
另一方不同意,
通常可能進入法院調解或裁判離婚程序。
依《民法》第1052條,
夫妻一方有特定法定情形時,
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還有一個重要的概括事由
如果存在
「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夫妻一方也可能依法請求離婚。
至於個案是否已經達到
「難以維持婚姻」的程度,
仍須依婚姻實際狀況與證據判斷。
證據很重要:
裁判離婚是否成立,
通常會涉及雙方婚姻狀況、
事件經過及相關證據。
因此對話紀錄、
照片、報案紀錄、
醫療資料或其他可證明婚姻狀況的資料,
都可能成為個案判斷的重要依據。
離婚不只是把婚姻關係結束。
① 未成年子女親權
由哪一方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
如何安排會面交往,
以及扶養費如何負擔。
② 夫妻財產分配
依夫妻適用的財產制度,
可能涉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問題。
③ 贍養費或損害賠償
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
可能涉及贍養費或離婚相關損害賠償問題。
④ 其他生活安排
例如居住安排、
財產使用或其他需要一併協調的事項。
簽離婚協議前先確認:
如果可以事先把親權、
會面交往、扶養費、
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約定清楚,
通常能減少離婚後再次產生爭議的可能。
不算。兩願離婚須完成離婚登記才發生效力。
在完成登記之前,
雙方在法律上仍然具有夫妻關係。
離婚並非一定要雙方都同意。雙方有共識時,可以辦理兩願離婚;如果只有一方想離婚,則可能透過法院調解,
或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況下請求裁判離婚。無論採取哪一種方式,離婚前先釐清未成年子女、財產分配與其他相關事項,並妥善保存可能需要的證據,有助於減少後續爭議。
重要說明
本頁內容為一般離婚、親權及相關家事程序資訊之整理與說明。
實際是否符合法定離婚事由、親權如何安排、財產如何分配,仍須依個別婚姻狀況、相關證據及法院認定結果判斷。
本頁內容不代表對個別案件結果之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