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冴35歲,在餐飲店當店員,每月薪水3萬5,000元,卻背著金融機構與資產管理公司合計超過120萬元的債務。她聲請更生,法院裁定自115年10月28日起開始更生程序。
美冴的債務分成兩塊。一塊是欠金融機構的759,834元,最大債權人是國泰世華銀行;另一塊是欠資產管理公司及其他民事賠償債務,本金就有459,475元。
她心裡其實一直有想還。114年10月,她向法院聲請債務協商前置調解,國泰銀行願意提供分180期、年利率3%、每月繳4,466元的方案。但她當時月薪只有3萬2,000元,還要支付父母的扶養費,每月只剩4,000元,付不起。資產管理公司與民事賠償債務又無法併入協商,調解最後不成立。
更生: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時,可向法院提出還款方案,在期限內按期清償。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由司法事務官進行後續程序。
法院調查後確認,美冴名下沒有不動產、動產,只有數千元的保單解約金;她自115年5月起任職於餐飲店,月薪35,000元,有在職證明與薪資袋可證。
在必要支出方面,法院以新北市115年度最低生活費17,750元的1.2倍,也就是每月21,300元為上限。美冴主張的個人生活費共20,000元,在上限內,予以採認。她主張每月負擔父親扶養費4,000元,也在法定分擔額7,100元之內,法院同意;她主張扶養母親,但沒有提出母親無法維持生活的證明,法院不予採計。
| 項目 | 內容 |
| 金融機構債務 | 759,834元 |
| 資產管理公司及民事賠償債務(本金) | 459,475元 |
| 每月收入 | 35,000元 |
| 每月必要生活費及扶養費 | 24,000元 |
| 每月剩餘金額 | 11,000元 |
| 法院裁定結果 | 自115年10月28日起開始更生程序 |
每月剩11,000元,付得起國泰銀行4,466元的方案。但非金融機構的債權人在調解中,只提供一次結清46萬元的方案,美冴根本拿不出來,債務又會持續產生高額利息與違約金,她另外還要負擔他案的賠償責任。法院綜合她的財產、勞力與信用,認定她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准許更生,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程序。

債務人若同時欠有資產管理公司等非金融機構債權人,前置協商無法一併處理,只談妥一部分就解決不了全部債務。更生程序可以把所有債權人納入同一個還款方案。
算。法院看的是整體債務與清償能力,只要債務龐大、剩餘收入不足以在合理期間內清償,仍可認定有不能清償之虞。
扶養父母要證明對方不能維持生活,並依與其他扶養義務人的分擔比例計算。本案父親的扶養費獲採計,母親因沒有提出證明,不予採計。
美冴的案例顯示,薪水穩定、也有心還款的人,仍可能被多筆債務壓得喘不過氣。更生程序能把分散的債務一併處理,為她談出一個量力而為的還款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