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志47歲,是市場調查專員,月薪約3萬5,000元,卻背著11家債權人、總計814萬元的債務。他聲請更生,法院認可一個六年期、每月只繳3,452元的還款方案。
廣志的薪水不算高,日常開銷與周轉長期靠信用卡、信用貸款補貼。台新、國泰世華、台北富邦、永豐、中國信託、匯豐、板信、遠東、星展等銀行,加上良京實業、摩根聯邦資產管理,債權人一共11家。利息與違約金不斷累加,債務總額達814萬859元。
以每月約3萬5,000元的收入,扣掉生活費後所剩有限,連利息都難以負擔。廣志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更生,先由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再提出還款方案。
更生: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時,可向法院提出還款方案,在期限內按期清償,由法院認可後依方案履行。
| 項目 | 內容 |
| 債權人家數 | 11家 |
| 債務總額 | 8,140,859元 |
| 每月收入 | 約35,000元 |
| 還款期數 | 72期(6年) |
| 每期清償金額 | 3,452元 |
| 清償總金額 | 248,544元(清償比例3.05%) |
| 繳款日 | 每月20日 |
廣志的方案沒有經過債權人會議可決,但法院依規定審查,認為他已盡力清償。他名下沒有具清算價值的財產,只有一份保單,解約金低於法定扣押標準,不屬清算財團。法院因此改以「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後的餘額,八成以上用於清償」作為標準。廣志每月提出的還款金額,已占每月可處分餘額的八成以上,符合要件。
清償比例雖然只有3.05%,法院認為,若改走清算程序,債權人更難透過消債程序受償,即使不走消債程序,債權人強制執行也很難回收,所以更生方式對債權人反而較有利。法院查無不得認可的情形,於115年10月5日裁定認可方案,並於11月6日公告。
另一點是,廣志的支出比先前開始更生程序時認定的數額高,法院查明,是因衛福部115年調高了桃園市的最低生活費,金額沒有超過法定標準,不是浮報,所以予以採計。
廣志要從裁定確定後的次月起,每月20日繳3,452元,連續繳滿6年。履行完畢前,他的生活程度要受法院限制,例如不得奢侈浪費與投機。

可以。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時,只要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法院就可以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直接裁定認可。
債務人名下沒有清算價值的財產時,只要把更生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後的餘額,八成以上用在清償,法院就視為已盡力。
法院會比較更生與清算。若債務人沒有財產,改走清算債權人也拿不到更多,更生方案分6年按月給付,反而是債權人較可能受償的方式。
廣志的案例顯示,即使債務高達800多萬元、收入只有3萬多元,只要有固定收入並盡力清償,更生程序仍能把難以承擔的債務,轉成一份6年可完成的還款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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