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2萬3的包葉手美冴,債權人不同意也能靠更生方案清償190萬債務?
收入不高、工作沒有年終獎金,甚至債權人明確表態反對——這聽起來像是更生方案很難獲得認可的處境,但美冴的案例證明:只要真的盡力清償,法院仍會站在合理的一方。
美冴是66年次,在台中一間檳榔攤擔任包葉手,每月收入約23,000元,沒有三節獎金也沒有年終獎金。名下財產除了一張保單(清算價值約16,658元)之外,沒有其他具價值的資產。面對過去累積的債務,她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提出還款方案,希望能在收入有限的情況下,誠實面對總額190多萬元的負債。
債務是怎麼累積的
美冴聲請更生前兩年,可處分所得約383,261元,扣除同一期間必要生活費用約412,848元後,已無任何餘額。換句話說,光是維持基本生活,她的收入就已經捉襟見肘,更遑論清償債務。法院也確認,她名下財產的清算價值僅16,658元,即便進入清算程序,債權人同樣不會有更多受償機會。
更生方案
美冴提出的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如下:
| 項目 | 內容 |
| 清償方式 | 每月為一期,分72期(六年)清償 |
| 每期清償總額 | 4,230元 |
| 債務總金額 | 1,904,089元 |
| 清償總金額 | 304,560元 |
| 清償成數 | 約16% |
以每月收入23,000元計算,六年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為1,656,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1,336,824元後,剩餘335,834元,其中提出十分之九即302,251元用於清償,已符合法定「盡力清償」的門檻。
債權人不同意,法院為什麼仍然認可
本案有一個值得留意的關鍵轉折:多家債權人表態不同意這份更生方案,理由是清償成數過低,認為美冴應該拉高還款金額,或另謀新職增加收入。
法院對此有明確的回應。首先,法律所稱的「盡力清償」,並不要求債務人傾其所有,只要將財產及所得的大部分用於清償即已符合標準——若強求債務人清償到毫無餘裕,反而可能讓她在履行期間因突發狀況而無力負擔,最終對債權人更不利。美冴提出的方案已達到法定清償比例,債權人單純以「成數過低」作為反對理由,並不足以推翻法院的認定。
其次,關於「應另謀新職增加收入」的主張,法院指出:更生方案應以債務人「現時客觀已確定」的收入作為評估基礎,才能確保方案履行的穩定性。至於債務人是否有能力短期內轉職或兼職增加收入,必須綜合考量學經歷、專長技能、當地就業市場狀況、家庭情況與年齡等具體事證,不能僅憑「債務人尚處壯年」就推論她理應換工作、增加收入。在沒有具體事證支持的情況下,法院不會僅以此為由,認定更生方案不公允或債務人未盡力清償。
綜合以上考量,法院確認美冴名下財產與收入狀況已符合盡力清償的要件,也沒有法律規定不得認可的消極事由,因此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行裁定認可這份更生方案。

常見問題
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法院還會認可嗎?
會。法院審查的重點在於債務人是否已將財產與所得大部分用於清償,而非取決於債權人是否同意。只要更生方案符合法定盡力清償的標準,法院可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行裁定認可。
收入不高、沒有年終獎金,也能聲請更生嗎?
可以。更生程序審酌的是債務人「現時客觀已確定」的收入與必要生活費用之間的關係,只要收入穩定、且已將可處分所得的合理比例用於清償,收入高低本身並非核准與否的絕對門檻。
法院會要求債務人换工作增加收入嗎?
不會單憑臆測要求。法院會以債務人現有、可確定的收入作為評估基礎,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另謀新職增加收入,須提出學經歷、技能、當地就業市場等具體事證,否則法院不會僅以「尚處壯年」為由推翻更生方案。
結語
美冴的故事,反映的是收入有限的基層勞工,即便面對債權人的質疑與反對,仍可以透過更生制度,依自己實際可負擔的範圍,走出一條誠實清償、逐步重建生活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