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冴61歲,在外做計時工作,每月靠5,500元工資和長子給的9,000元扶養費過日子,卻背著570萬元的債務。她聲請清算,法院裁定自115年10月30日起開始清算程序。
債務要從民國86年說起。當年美冴無力繳納房貸,欠款一路滾下來,利息與違約金越積越多,如今債務總額約570萬6,611元。
年紀漸大後,美冴只能做計時工作,每月收入僅5,500元,加上長子給的9,000元扶養費,可支配金額只有1萬4,500元。她名下沒有保單可供清償,只有2筆與他人共有的土地,以及一份尚未分割的繼承財產。她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也沒有被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宣告破產,於是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清算。
清算: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時,可向法院聲請清算,由法院將名下財產分配給債權人。程序結束後,債務人原則上可聲請免責,免除未清償的債務。
法院調閱了雇主證明、薪資袋、稅務與勞保資料、存簿交易明細、土地登記謄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法院判決等文件,確認美冴除了這筆收入,沒有其他薪資、補助、津貼或年金。
收入與支出的算法如下:
財產方面,美冴確實沒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共有土地的潛在價值約7,811元,繼承財產則以遺產稅免稅證明核計的價值2,007,868元,除以5名繼承人,潛在應有部分為401,574元。
法院也考量美冴已61歲,距離強制退休年齡只剩4年,能靠勞力賺取的收入有限。要在退休前把570多萬元的債務還清,客觀上不可能,所以准許她透過清算制度處理債務。
| 項目 | 內容 |
| 債務總額 | 約5,706,611元 |
| 每月可支配收入 | 14,500元 |
| 每月必要生活費 | 14,042元 |
| 每月剩餘金額 | 458元 |
| 繼承財產潛在應有部分 | 401,574元 |
| 法院裁定結果 | 自115年10月30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
法院同時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並發函通知地政機關,對美冴名下的不動產辦理清算登記,禁止移轉及設定他項權利,以保全財產。
不是。這只是程序開始,之後要清算財產、分配給債權人,程序終止或終結後,再由法院審酌是否裁定免責。
更生需要債務人有足夠的固定收入,並能按期還款。美冴每月只剩458元可供清償,又接近退休年齡,不適合提出還款方案,因此選擇清算。
法院會辦理清算登記,禁止財產被移轉。美冴名下的土地只有共有的小額應有部分,繼承財產也要等分割後才有實際價值,之後會由司法事務官依清算程序處理。

美冴的案例顯示,年紀漸大、收入微薄、債務卻長年纏身的人,不必一輩子扛著債務。清算程序讓真正陷入困境的債務人,有機會重新開始。
債務清算最常吃虧的地方,是收入和支出沒整理好,或是對清算後的不免責與補繳規定不熟悉,讓原本有機會免責的案件卡在補正或遭裁定不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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