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錢還不出來,債主一狀告上法院說自己被詐欺——這種情況在台灣法院並不罕見。但借貸糾紛和刑事詐欺,在法律上是兩件截然不同的事。以下這起真實案例,完整呈現了一對夫婦如何從債務困境走進刑事法庭,又如何在律師協助下,讓法院還給他們一個清白。
一、故事大綱
從借款到被告:一場工程公司的債務風暴
廣志與妻子美冴共同經營一家工程公司,承接各地土木工程,旗下擁有數台挖掘機、鏟裝機與大型車輛。幾年前,公司因工程款入帳延遲,資金一度周轉困難,急需一筆錢穩住財務缺口。
透過朋友介紹,廣志認識了貸款人文太。雙方談妥以公司名下機具設備作為擔保,文太出借300萬元,分兩次交付。為了讓擔保關係白紙黑字,雙方簽立了三份讓渡協議書,載明若無法清償,機具所有權移轉給文太。
借款後不到三個月,公司遭假扣押,帳戶隨即遭到凍結。廣志第一時間主動聯繫文太說明狀況,雙方商量後,文太以扣押抵債為由,連夜取走公司多台工程車輛與機具,總市值超過500萬元。此後,廣志夫婦仍持續以工程勞務折抵、開立30萬元支票、並每月支付9萬元利息(換算年息達36%)的方式,積極嘗試清償剩餘債務。
如此還了一年多,文太仍提告,主張廣志夫婦以不實的機具讓渡為餌騙取借款,涉嫌詐欺取財。廣志夫婦就此成為刑事被告。
二、律師主張
辯護律師的核心主張
接手本案的辯護律師,從以下幾個方向逐一拆解檢察官的起訴論點:
三、本案結果
法院判決:兩人均無罪
法院審理後,採納辯護方的核心論點,判決廣志與美冴均無罪。
| 爭點 | 檢察官主張 | 法院認定 |
| 讓渡協議書性質 | 被告以買賣名義騙取借款 | 雙方實為借貸關係,協議書係擔保文件 |
| 機具未交付是否構成詐欺 | 機具無法讓渡,代表施用詐術 | 交易性質認定有爭議,無從單憑此點推定詐欺 |
| 被告是否有詐欺犯意 | 簽約時即無履行意願 | 財務危機係借款後發生,無積極證據證明事前犯意 |
| 告訴人受償情況 | 借出139萬元遭騙 | 實際受償已超過本金及法定利率上限 |
| 整體行為是否符合詐欺 | 構成刑法詐欺取財罪 | 證據存在合理懷疑,依無罪推定原則諭知無罪 |
法院在判決中特別指出,告訴人在借款後不到三個月,便取走市值逾500萬的工程車輛與機具,此後又持續收受勞務折抵、支票及高額月息,受償總額早已超越借款本金與法律所允許的利率上限。在此情況下,難以認定被告係以詐術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無罪推定原則:刑事訴訟中,被告在有罪判決確定前,應推定為無罪。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須使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才能作為有罪認定的基礎。

常見問題
欠債還不出來,債主可以直接告詐欺嗎?
可以提告,但不代表法院會成立。詐欺罪的成立,要求被告在取得財物的當下便有不法意圖,且讓對方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單純的借款糾紛、事後無力還款,通常屬於民事問題,刑事詐欺的舉證門檻遠比一般人認知的嚴格。
被提告詐欺,第一步該做什麼?
收到警方通知或傳票後,應立即整理並保全所有與交易相關的文件,包括借款紀錄、轉帳憑證、通訊紀錄、還款收據、契約書等。盡早委任律師,在偵查階段就介入,避免在不了解法律權利的情況下做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
高利貸、超額受償,對刑事判決有影響嗎?
有。法院會整體評估告訴人的實際受償情況。如果借款人已以各種方式歸還超過本金及法定利率上限的金額,這個事實會削弱告訴人主張「遭詐欺而受損」的可信度,也會影響法院對詐欺犯意是否存在的判斷。
結語
這起案例最清楚地說明了一件事:借貸糾紛和刑事詐欺,在法律上的距離比一般人想像的遠得多。還不出錢、機具未能如期交付、雙方鬧上法院——這些情節本身,並不足以構成詐欺罪的成立要件。刑事詐欺的核心在於犯意,而犯意的舉證責任在檢察官。只要存在合理懷疑,法院就必須依無罪推定原則還被告清白。面對此類指控,保全還款紀錄與溝通證據、並及早尋求專業法律協助,是保護自身權益最關鍵的兩個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