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案例
2026-07-14
[債務清算]51歲果園工人月薪僅2萬,法院裁定:清算後應予免責

51歲果園工人月薪僅2萬,法院裁定:清算後應予免責

廣志63年次生,靠著在果園從事管理工作維生,因積欠多家金融機構債務,最終走上清算之路,法院裁定他應予免責。

債是怎麼來的

廣志前積欠多家金融機構債務,無力清償。民國112年6月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裁定自113年1月開始清算程序。

經司法事務官調查,廣志名下清算財團財產包括保單、農會存款、股票等,合計價值27萬2,052元,其中大部分財產由廣志本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這筆財產於113年10月分配予各債權人後,法院裁定終結清算程序,並於同年11月確定。清算完畢後,廣志依法聲請免責。

法院的審酌重點

多家債權銀行反對免責,主張廣志目前年齡約51歲,距離法定退休年齡還有14年,仍有工作能力,應積極設法提高清償金額,而非藉聲請免責規避債務。

法院依職權詳細調查發現,廣志自裁定開始清算後,一直從事果園管理工作,每月收入約2萬元,並自民國84年起即以漁會為加保單位投保勞工保險,查無受雇於其他企業或行號的紀錄,也無其他隱藏收入來源。

法院進一步審酌他聲請清算前2年(110年6月至112年6月)的整體收支狀況。這段期間,廣志每月收入約2萬元,另有領取新冠肺炎疫情補助1萬元及中低收入補助5,000元,2年總所得為49萬5,000元;而必要生活費用依最低生活費標準1.2倍計算,2年合計約40萬3,044元。

兩相扣除後,廣志聲請清算前2年收入扣除必要支出的餘額為9萬1,956元,但本件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實際受分配的總額高達27萬1,979元,已高於他可處分所得的餘額,不符合「普通債權人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可處分所得餘額」的不予免責要件。法院最終裁定:應予免責

常見問題

年紀還未達退休年齡、仍有工作能力,也能獲准免責嗎?

可以。法院審酌的重點是債務人清算程序中實際受償金額,與其可處分所得餘額相比孰高孰低,而非單純以年齡或工作能力作為判斷依據。本案中普通債權人已獲分配27萬餘元,遠高於廣志實際可處分所得餘額,因此符合免責要件。

領取政府補助會影響免責認定嗎?

會列入計算所得,但屬於一次性或短期性質的補助(如疫情補助、中低收入補助),仍會依實際請領情形納入聲請清算前2年的收入總額一併審酌。

債權銀行認為債務人應該努力工作清償債務,法院會採納嗎?

法院會依法定要件獨立審酌,而非單純以債權人的期待作為判斷依據。若債務人的可處分所得餘額本身就低於已受償金額,即使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更努力賺錢清償,仍不足以推翻法定的免責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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