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例
2026-07-23
[民事]買到贓車,車被警察牽走,我還被列為被告,用法律討回公道的故事

花四十萬買一輛心愛的車,卻在借給朋友的某個下午,被警察當場攔下,告知那是一輛失竊車輛。車被牽走了,錢追不回來,還因此被列為刑事偵查的被告。

美冴的遭遇,讓很多人看了都覺得難以置信:她明明是受害者,怎麼反而要上法院自清?這篇文章想把她的故事完整說出來,也說清楚她是怎麼一步一步,用法律拿回屬於自己的那四十萬元。

一、故事大綱

她只是想買一輛喜歡的車

美冴相中一輛二手Benz轎車,透過市場上俗稱「權利車」的方式購入,這種交易方式在台灣並不罕見,車輛因故無法正式過戶,買賣雙方透過讓渡書移轉使用權與事實上的所有權。

賣給她的廣志,在交易前準備了一份看起來很齊全的文件包:原車主與中間人的讓渡書、多次轉讓的紀錄、甚至還有原車主在電話中表示同意讓渡的影片。更重要的是,雙方簽立的汽車權利讓渡書第一條,白紙黑字寫著:「保證該車不是贓車。」

帶著這份保證,美冴付出四十萬元,把車開回家。

那通電話,讓一切都變了

日子過了將近兩年,美冴某天把車借給朋友開。朋友在路上遭警察攔查臨檢,接著被告知:這輛車,是一輛被通報失竊的車輛。

車當場被警察扣押,移置保管,最終依原車主的報案內容,發還給了報案人。

美冴接到消息的那一刻,腦子裡大概只有一個問題:「我的四十萬呢?」

更讓她崩潰的是,她後來竟然被列為刑事偵查案件的被告。那輛她完全不知情買入的贓車,讓她從受害者一夕之間變成了要到警察局說明的人。

一條她不知道的詐騙鏈

後來在律師協助下,美冴才逐漸拼湊出這輛車完整的來歷。

原車主張女士,當初是被一名陳某以「出租賺錢還車貸」為由詐騙,在誤解的狀況下將車交出,並被誘導與陳某指定的第三人簽立了讓渡書。張女士驚覺受騙後,立刻向警方報案。然而這輛車,已經開始在市場上流通。

陳某將車轉手,車輛輾轉經過幾次讓渡,最終落入廣志手中。而廣志在賣給美冴之前,已經查詢得知這輛車遭到通報失竊。他知道,但他沒有告訴美冴。他只是在讓渡書上繼續寫著那句保證。

二、律師主張

代理律師說:「保證寫在那裡,責任就在那裡。」

接手美冴案件的律師,從一份讓渡書的第一條約定出發,建立起整個求償的法律基礎。核心論點清楚而有力:

  • 讓渡書的保證不是空話:廣志在讓渡書第一條明確保證「該車不是贓車」,這不是習慣性填寫的格式條款,而是一項具體的契約承諾。一旦這個保證與事實不符,出賣人就必須為此負責。
  • 簽約之前就已知情,這一點最關鍵:廣志事後辯稱已告知美冴車輛遭通報失竊、是美冴自己要買的。但律師指出,廣志既然知道車有問題,就不應該繼續在讓渡書上作出「非贓車」的保證。知情還保證,責任更重,不是更輕。
  • 依民法第349條,出賣人負有權利擔保責任: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標的物,不得對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本案原車主張女士依法對這輛車享有權利,並已實際主張——車輛因此遭扣押發還,廣志的擔保責任就此成立。
  • 車被警察扣走,就已構成權利瑕疵:法律上的權利瑕疵擔保,不需要等到買受人「被追奪」才算數,車輛遭警察機關依法扣押,已足以構成出賣人應負責的情形。
  • 損害金額就是當初說好的買賣價格:依最高法院見解,權利瑕疵所生的損害,應以雙方約定的買賣價格計算。美冴與廣志約定的總價是四十萬元,這就是她應得的賠償。

三、本案結果

一審:法院還給美冴一個公道

一審法院審理後,判決廣志應賠償美冴四十萬元,並加計起訴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的遲延利息。

爭點 廣志的說法 法院怎麼看
車輛是否為贓車 張女士已合法讓渡,車不是贓車 張女士係受騙交車,自始欠缺讓渡真意,車屬財產犯罪所得贓物
是否已告知美冴車況 我有說過車遭通報失竊,她自己要買 知情仍保證非贓車,不得以「已告知」為由免除擔保責任
讓渡書保證是否有效 那只是格式,雙方都知道車的狀況 保證條款明確,廣志依法應就此承擔責任
賠償金額是否為40萬 車價只有30萬,另外10萬是另一輛車 有證人到庭結證,雙方約定總價40萬,以此計算損害
第7條約定能否免責 約定交車後原車主報失竊,我不負責回收 廣志簽約前即已知悉失竊,此情形與第7條「交付後才發生通報」不同,不得援引

二審:廣志上訴,法院再次說不

廣志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認定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一審賠償四十萬元的結果正式確定,不得再上訴。

二審判決在三個關鍵點上,更清楚地說明了法院的立場:

第一,張女士從頭到尾都是陳某詐騙的被害人。她交出車輛是在受騙的狀態下,不論那份讓渡書上的文字怎麼寫,她自始欠缺真正將車輛所有權移轉給他人的意思。這輛車的贓物性質,不因為後來幾次轉手讓渡就消失了。

第二,廣志在賣車給美冴之前,已確實查詢得知車輛遭通報失竊。他選擇隱瞞,並繼續保證「非贓車」。這個行為,讓他無法再用任何理由主張自己沒有責任。

第三,美冴的損失是真實且明確的。車輛已遭警察依法扣押,並依原車主的報案發還,美冴因此實際喪失了這輛車。法律對此的回應很清楚:出賣人應承擔這個後果。

 

常見問題

買了「保證非贓車」的讓渡書,結果還是被扣車,可以求償嗎?

可以,而且讓渡書上的保證條款正是最有力的武器。依民法第349條,出賣人對買賣標的物負有權利擔保責任。只要合約上有「保證非贓車」的約定,車輛事後確認為贓物且遭扣押,買方就有明確的求償依據,不需要等到被人追著要求返還才算數。

賣方說「我有提醒你車有問題,是你自己要買的」,這樣他就沒責任了嗎?

不一定。這個案例的關鍵就在這裡——法院認為,賣方既然知道車輛有瑕疵,就不應該在讓渡書上繼續寫下「保證非贓車」。知情又保證,不能用「我有告訴過你」來免除已寫入契約的擔保責任。契約上的承諾,不會因為口頭上的幾句話而消失。

買到贓車,除了求償還會有什麼法律風險?

有可能被列為刑事偵查的關係人,甚至被調查是否知情買入。本案美冴就曾遭此困境。建議遇到這種狀況時,第一時間不要單獨應訊,先委任律師陪同說明、保護自身權益。

權利車交易是否合法?買之前要注意什麼?

權利車交易本身不違法,但風險遠高於正常過戶交易。購買前建議確認以下事項:車輛有無動產抵押登記、是否有失竊或查封紀錄、讓渡書內容是否完整且有明確保證條款。即便有保證條款,事後求償仍曠日費時,交易前的查核才是最務實的保護。

結語

美冴的故事,從買到一輛車到拿回那四十萬元,中間走了一審又一審,花了不少時間和力氣。但她沒有放棄,因為她知道自己做的每一件事都是善意的——她相信合約上的保證,她付了錢,她只是想好好用一輛車。

那份保證,最終也真的保護了她。法律就是這樣運作的:白紙黑字寫下的承諾,是有重量的。如果你也正面對類似的處境,最重要的一步,是趕快把所有的契約文件、付款紀錄、通訊記錄都保存好,然後找一位熟悉消費者保護與民事訴訟的律師,讓專業的人幫你把這些證據說清楚。

你有權利拿回屬於你的東西。

文章說明:
本文由AI工具協助整理與撰寫,並經本協會專業人員針對內容審閱及改寫。
文章內容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參考,不構成針對個案之正式法律意見;
實際案件仍應依具體事實、證據及最新法令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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