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案例
2026-07-17
[家事]離婚後孩子沒有媽媽?爸爸替女兒打的那場官司

有一種愛,是安靜的。

它不說話,不抱怨,只是每天早起、每晚哄睡,在孩子發燒的深夜獨自守著,在孩子牙牙學語的早晨一個人笑著聽。廣志就是這樣帶著女兒小新,撐過了將近兩年。

這兩年裡,他沒有等待,也沒有放棄。他最終走進法院,不是為了控訴什麼,而是為了替女兒做三件事:讓她有機會認識媽媽、確保她往後有媽媽的那份扶養費、以及追回他這兩年替媽媽墊付的那些錢。

這是一個爸爸用法律替女兒說出的話。

一、故事大綱

女兒出生才幾個月,媽媽就離開了

廣志與美冴是一對年輕夫妻,結婚後育有一女小新。只是這段婚姻走得很短,小新還沒滿周歲,美冴便因故離家,此後長達將近兩年的時間,她幾乎完全從小新的生活裡消失。

沒有電話,沒有探視,沒有任何聯繫。

小新的日常,全由廣志與他的家人共同承擔。換尿布、餵食、看醫生、哄睡覺,所有一個嬰兒需要的事,都落在爸爸和爺爺奶奶的手上。美冴不在,但小新還是一天天長大,對她來說,世界就是眼前這幾個人。

後來兩造進入離婚程序,法院調解成立,雙方同意由廣志擔任小新的主要照顧者。這件事就此確定了,但另外幾個問題,卻還沒有答案。

爸爸一個人撐,媽媽的那份他也墊上了

父母對孩子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消失。這是法律的規定,也是每一個孩子應得的保障。

然而從兩人分居的那天起,美冴便未曾給付過任何扶養費。廣志沒有停下來等,他自己的那份當然繼續付,美冴那份他也默默墊著,一個月接著一個月,從未間斷,前後近兩年。

他沒有在這段時間裡讓小新的生活品質打折。但他心裡清楚,這件事有一天必須說清楚。

他去法院,不是要趕走媽媽,而是請媽媽回來

離婚裁定後,廣志向法院聲請了三件事。

第一件,是替小新要回見媽媽的機會。他並不打算把美冴隔絕在女兒的生命之外,反而希望法院能幫忙訂出一個具體可行的探視方案,讓這對幾乎陌生的母女,有機會慢慢重新建立關係。

第二件,是確認美冴往後應定期支付小新的扶養費。孩子需要的不只是今天,她的成長需要穩定的資源,這是父母雙方共同的責任。

第三件,是請求美冴返還這兩年由廣志代墊的那份扶養費。那不是他應該獨自承擔的,他替她墊了,她有義務還回來。

家事調查官在訪視兩造之後,寫下這樣的觀察:兩人對小新都有真實的愛,只是彼此因為顧慮,沒有把這份愛和對孩子的想法說出來。美冴擔心干涉廣志照顧的方式,所以連問都不敢問;廣志對美冴能否妥善照顧小新有疑慮,卻也沒有機會說清楚。調查官在報告裡鼓勵兩人:孩子還小,往後的路還很長,沒有辦法永遠迴避溝通。

二、律師主張

代理律師的核心論點

代理廣志的律師,圍繞三個方向,建立這次聲請的法律基礎:

  • 探視權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母親雖然長期未與小新接觸,但這不代表她的探視權應被剝奪。恰恰相反,法律保障的正是孩子有機會與父母雙方建立真實的關係。律師提出漸進式探視方案,建議從短時間、有陪同的會面開始,隨親子關係的建立逐步擴大,避免突然的長時間接觸對年幼的孩子造成壓力。
  • 扶養費義務不因離婚而改變:依民法第1084條及第1114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源於親子身分關係,與婚姻狀態無關。律師以雙方收入、居住地區平均消費水準等客觀數據,計算出合理的每月扶養總額,並主張應由雙方平均分擔。
  • 代墊扶養費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依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美冴未盡扶養義務,等同讓廣志在無義務的情況下替她支付了應由她負擔的費用。這份代墊款,廣志有權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三、本案結果

法院怎麼說:三件都裁定有據

法院審酌家事調查官報告、雙方陳述及財產所得資料後,就三個聲請分別做出裁定。

爭點 雙方的立場 法院裁定
探視方式 男方同意探視,但希望方式溫和漸進 採四階段漸進方案,從短時間有陪同探視開始,隨關係建立逐步擴大
扶養費金額 女方主張個人收支困難,希望降低金額 依雙方收入相當,認定應平均負擔,不得以個人債務為由免除扶養義務
代墊扶養費返還 女方主張廣志曾表示同意免除,無須返還 廣志否認此口頭約定,美冴未能舉證,代墊費用依法應予返還
返還金額計算 女方主張金額應予縮減 依分居起至離婚裁定前之期間,按每月應負擔金額計算,逾此範圍不予准許

法院在裁定中特別說明,探視權是親子關係最後的屏障,適當的會面交往不只無害於孩子,更能彌補父母離婚帶給孩子的遺憾。如果因為任何一方的疏忽或刻意迴避,讓孩子長期與未任親權的一方疏離,最終受到傷害的,是孩子本身。

關於扶養費,法院也明確表示:父母不得以自身經濟困難為由規避扶養義務,必要時應調整自身的財務安排,而不是讓子女的生活保障讓步於其他債務。

本案相關法條

法條 條文重點 與本案關聯
民法第1055條第5項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親權一方酌定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廣志聲請酌定美冴探視方式之法律依據
民法第1084條第2項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義務 扶養義務源於親子身分,離婚不影響此義務
民法第1114條第1款 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基礎
民法第1119條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法院據此計算每月扶養費金額的法律標準
民法第179條 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廣志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的不當得利依據

常見問題

離婚後沒有親權的一方,還需要付扶養費嗎?

需要。扶養義務是基於父母子女的血親關係而生,與是否取得親權無關。法院將親權判給一方,是決定由誰主要照顧孩子的日常生活,但另一方對孩子的扶養責任並不因此消失。原則各半,如有特殊狀況就依經濟狀況按比例共同負擔子女所需費用。

另一方都沒付扶養費,我可以要求返還我墊付的部分嗎?

可以。如果另一方有扶養能力卻長期未履行義務,由你一人代墊的那份費用,可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對方返還。建議整理分居起至請求時的扶養費計算期間與金額,並留存相關支出紀錄,作為日後主張的依據。

探視權怎麼聲請?法院會怎麼決定探視方式?

探視方式可由雙方協議,若無法達成共識,得向法院聲請酌定。法院在決定探視方式時,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並考量孩子的年齡、親子關係的現況、主要照顧者的配合程度等因素。若親子關係尚在建立階段,法院可能採漸進式方案,從短時間、有陪同的探視開始,再逐步擴大。

前任不讓我見孩子,我該怎麼辦?

如果法院已有裁定探視方式,另一方拒不配合,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或請求科處怠金。如果尚未有正式裁定,建議先透過律師協助,向法院提出酌定或變更會面交往方式的聲請,讓你與孩子的探視權利獲得法律明確保障。

結語

法院在這個案件的裁定書裡,有一段話讓人印象深刻:孩子還小,在未來成長的路上,仍有好長一段時間,兩造絕無可能迴避溝通,而只有在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為溝通基礎上,方能確保未成年子女在父母關心陪伴下健康成長。

廣志走進法院的那一步,不是戰爭的開始,而是為了給小新一個更完整的將來。他用法律說清楚了扶養責任、探視方式,還有那兩年他默默墊付的心意。

如果你也正面對類似的處境——無論是獨自撐著孩子的那一方,還是想重新走進孩子生命的那一方——法律能做的,是幫你們把那些說不清楚的事說清楚。愈早釐清,孩子承受的不確定就愈少。

文章說明:
本文由AI工具協助整理與撰寫,並經本協會專業人員針對內容審閱及改寫。
文章內容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參考,不構成針對個案之正式法律意見;
實際案件仍應依具體事實、證據及最新法令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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